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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征地报批前程序
产品: 浏览次数:0“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征地报批前程序 
品牌: 山东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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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10-09
 
详细信息
 



   20201月1日执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写入法律条文中,全文如下: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土地征收相关的其他依据   很多朋友以为稳评工作是在2012年2492号文以后才开始的工作,其实我们可以往前追溯:

   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0105月15日,**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明确规定“拆迁项目立项前要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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